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禹知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650814xxxx,汉族,大专文化,蚌埠市某厂负责人,住蚌埠市龙湖新村。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冉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得到相关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及许可,明知是为他人印刷假冒的“潍柴”、“玉柴”、“上柴”动力燃油滤清器包装盒的情况下,为胡某及孙某(另案处理)印制假冒的“潍柴”、“玉柴”、“上柴”系列滤清器的包装盒10100余个。2013年6月20日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邓某某用于非法制造假冒的“潍柴”滤清器商标的样品。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出示了相关照片、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宣读了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以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上述指控不表示异议。其辩护人冉广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非法制造的假商标标识刚达到该罪的起刑点,且其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故其犯罪情节较轻;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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