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知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

法定代表人欧阳楚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一隽,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琳,女,个体工商户,绵阳城区米兰视觉婚纱影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爱情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旅游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3)绵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女湖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一隽,被上诉人林小琳的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仙女湖旅游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是“米兰”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林小琳在绵阳市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米兰”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林小琳停止侵权,撤除侵权标识,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米兰”商标是核定在第41类服务(翻译;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录像带制作;摄影;摄影报道;摄影机出租;数字成像服务;微缩摄影;舞台布景出租)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966421,有效期为201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米蘭”商标是核定在第42类服务(摄影;录像带录制)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47872,有效期为2009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13日。仙女湖旅游公司于2011年5月3日通过受让取得该两项商标的专用权。林小琳于2012年3月9日在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45号开办绵阳城区米兰视觉婚纱影楼,服务范围为婚纱批发零售租赁、摄影、礼仪庆典服务。

原审法院认为:仙女湖旅游公司2009年2月14日取得“米蘭”注册商标,2012年4月7日取得“米兰”注册商标,是“米蘭”、“米兰”商标的商标权人。林小琳2012年3月9日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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