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W100214(第15638号)号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兴中大厦十五楼E、F室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
发文日:2010年11月26日。
专利号:200830047706.9。
发文序号:2010112300424370。
案件编号:6W100214。
发明创造名称:燃气热水器外壳(A9)
专利权人:徐志强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金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5638号)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7页(正文自第2页算起)。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主审员:杨凤云
参审员:李巍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5638号)
案件编号:第6W100214号。
决定日:2010年11月18日。
专利号:200830047706.9。
发明创造名称:燃气热水器外壳(A9)。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3。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市金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乐ェ业园。
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魏永才。
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639号。
专利权人:徐志强。
专利权人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工业区中山美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温旭。
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80号汇华商贸大厦1508。
无效宣告请求日:2010年04月22日。
附图:2页。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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