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局 长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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