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

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因此,通常情况下,权利要求中每个字、词、句均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据此,专利撰写人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于技术特征部分的字斟句酌,唯恐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往往忽视前序部分,尤其是权利要求的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未涉及“主题名称”,“主题名称”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和第二十二条有关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对于独立权利要求而言,包含主题名称的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一并构成了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包含主题名称的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一并构成了从属权利要求。即主题名称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构成要件,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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