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友人关于微信“朋友圈”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发生了争辩。友人将他人朋友圈状态中一首短诗截图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我以为有侵权风险,而他认为我是小题大做。笔者将友人的主要置疑和自己的一些观点,作了些整理,记录如下。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讨论,希望自己能够进一步研究。

质疑:

朋友圈状态那杂乱无章的几句话,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称为作品?那写一个“今天好开心”之类的,是不是意味着大家就不能用这个句子了?

回应:

著作权法对所保护的作品有何具体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此作出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及本文问题的是“独创性”要求。

从字面上看,“独创性”要件中“独”是指独立完成,源于作者自身;“创”是指创造性。但是这个标准是模糊的,要理解其内含,应当结合著作权法的历史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把握。

(1)“独”包括首创,也包括在别人作品上的进一步演绎。如根据自己的想象,创作出一部小说是首创。如那块无材补天的石头在大荒山无稽崖下写下的《石头记》是首创(毕竟在红尘中走了一遭,姑且视之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人”吧),而曹雪芹在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而成的《金陵十二钗》就是进一步的演绎了。

(2)“独”不是新。纯理论上,假如某人根据自己的感受,原发性地写出了《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诗,这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且不侵害海子的著作权。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没有专利法那么垄断。回到置疑中关于“今天好开心”的问题:首先这个句子是公众的普通表达(这涉及“创”的问题,后面进一步论述),其次,即使这享有著作权,并不能当然禁止别人在朋友圈使用,因为别人自己可能独立地想出这样的表达,并不是抄袭于你。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3)“创”不是“辛苦”。在国外的著作权法历史中,曾经存在“汗水原则”,也就为某一成果,制作者付出

关键字: 著作权法 自己的 朋友圈 独创性 是指

上一篇:食用油商标的查询方法下一篇:商标转让时间是什么?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规定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