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外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专利侵权判定有何影响?

在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纯彬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案中,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形状设计而不包括图案,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设计构成近似的前提下,二者最为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而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本案中最高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但该额外增加的图案设计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实质性或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形状和图案在外观设计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设计要素,图案的增加并不必然会导致形状设计本身的视觉效果,因此,在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的情形下,包含图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判决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上黄村。

法定代表人:赵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纯彬,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檀树村龙背99号。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仙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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