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
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打造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区,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产业能级,打造金融生态圈,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实体经济企业,以及相关个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等;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实体经济企业是指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员工,以及办公地位于成都高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五条不受企业类型限制、第二十条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 支持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的企业,补贴比例提高到60%,最高补贴3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债。对发债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7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鼓励进行股权融资
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3台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其当年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贴;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的0.5%,给予平台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第二十条 鼓励维护金融环境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举报金融风险线索,对提供的举报线索被采用的,按涉案金额和不同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政策申请,加大支持力度。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发布后,由各级政府制定的内陆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与本政策同时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号)中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7号)中第六条、《成都高新区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2〕31号)中第七条、《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2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印发(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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