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喻户晓的耐克品牌在申请“刘翔”注册商标时惨遭拒绝,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软著之家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专家给大家来解答,关于耐克申请注册商标被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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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原因是早在26年前某家公司早已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商标,耐克公司于是把商评委诉送到法院。根据了解,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刘翔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刘翔牌商标凑巧与此后被人称为翔飞人的刘翔同名。但在该商标注册时,飞人刘翔才3岁。

作为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于2006年5月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商评委认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于是起诉称,申请注册商标是经刘翔合法授权,将刘翔本人的亲笔签名作为文字商标所进行的注册申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耐克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判令该委重新做出决定。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刘翔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中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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