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常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建军,该公司员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洪忠。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王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香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洪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71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婆公司、彭洪忠的委托代理人万勇,香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常青、段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婆WANGpO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系商丘市珍牌瓜子厂于1997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瓜子,商标注册号为第995068号,有效期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1999年10月6日,商丘市珍牌瓜子厂与彭洪忠签订协议,约定涉案商标由彭洪忠使用10年。2007年3月14日,彭洪忠受让取得了该商标。彭洪忠经营的“王婆”系列炒货瓜子以九江为中心向全国各地辐射销售,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品牌”、“畅销品牌”等荣誉。2009年12月9日彭洪忠成立王婆公司。彭洪忠与王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09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王婆公司在炒货产品上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享有一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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