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开发 软件著作权

这取决于另一方是否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如果有的话,它可以被开发两次,但是仍然不可能委托二次开发软件的软件版权。

这是一个案例:

我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发现它更有趣。我可以和你分享。

案例说明:公司A从公司B购买了公司B的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M。使用几年后,需要对其进行升级。因此,我们找到了C公司,该公司是在前B公司的技术人员离开公司并签署软件后成立的。在发现B公司诉C公司侵权后,升级C公司的软件M的二次开发合同,C公司合法拥有M软件,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捍卫第二次开发权。 “。

重点是: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A公司侵犯了修改软件版权的权利。

C辩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引用-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软件所有者的合法副本享有以下权利:

(a)已加载软件根据使用需要,放入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中。

(2)制作备份副本是为了防止副本受到损坏。这些备份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并且在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应负责销毁备份副本;

(iii)为了将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而对环境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改善其功能和性能;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未经软件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仔细分析法律中的法律原则,以便正确地理解立法的意图,从而正确地理解法律。 《版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核心是通过“保护”促进技术进步。从该法规可以看出,甲公司确实有权对合法拥有的M软件的副本进行二次开发,但应解释为该权利是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从法律上可以知道。软件所有者的合法副本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很明显,这种合法的二次开发行为具有两个约束。第一个是该权利仅属于软件合法副本的所有者,第二个是次级开发只能针对该合法副本。进行。法律没有规定修改权可用于授权的扩散,而法律本身是对软件合法副本所有者的必要有限授权,因此版权范围之外,因此授权本身必须是限制性的。因此,不再可能进行扩展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说,对软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实施者只能是软件合法副本的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的二次开发权可以并且只能由公司A自己实施,并且只能在公司A合法购买的M软件的副本上使用。公司A拥有的二次开发权不能扩展到第三方公司。因此,C公司的行为必须侵犯B公司软件的修改权。

有一个疑惑,开源软件源码都知道了,那我做二次开发为什么还需要包含原许可证?不包含我的软件也能跑起来

BSD

BSD开源协议是给用户很大自由的协议。

做网站的公司用别人的整站源码进行二次开发再卖出去会不会侵权?

做网站是使用别人的程序来帮助您做,在原始的,二次开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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