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日开元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纪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新日开元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超市)与被上诉人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奥飞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新日超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日超市委托代理人肖尚廷,被上诉人奥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奥飞公司和周秉毅共同注册了“铠甲勇士”字样及图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7293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磊,包括学生用书包;书包;背包;小皮夹;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伞。该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止。

2013年3月1日周秉毅与奥飞公司签订授权书,周秉毅授权奥飞公司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侵犯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周秉毅同意放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权利。

2011年1月1日奥飞公司与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石家庄嘉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权限为:提起、承认、放弃或变更查处请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假冒侵权产品鉴定。授权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乃4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以下简称黄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机构石宸c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市新日开元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宋旺兴审 判 员王 磊代理审判员赵艳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郭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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