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武(系红塔区聚点量贩娱乐城业主),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松,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系红塔区聚点量贩娱乐城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勤、王艳玲,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爱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爱武的委托代理人吴松,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等。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刘嫒嫒等20个公司和个人分别系本案涉讼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清单附后)。2006年8月18日,甲方中国音像协会与乙方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音像集体管理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委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时,该合同十条明确:鉴于甲方正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本合同以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发起单位中国音像协会共同签章的方式签订,甲乙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在甲

关键字: 音像 原审 中国 被上诉人 甲方

上一篇:新日超市与奥飞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下一篇:2023年安庆市企业财务规范性角度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